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

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
# 1. 适用范围
武汉市江岸区、江汉区、硚口区、汉阳区、武昌区、青山区、洪山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(汉南区)、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、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(东西湖区)的部分区域也禁止燃放。
洪山区、蔡甸区远离城区的农村地区,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。
# 2. 主管部门
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。
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。
其他相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、质量技术监督、交通、环保、城市管理等部门和供销社,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实施。
# 3. 责任与宣传
各区、县、乡、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,以及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学校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应负责本地区、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,并开展宣传教育。
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规定负有管理和教育责任。
# 4. 处罚措施
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,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,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,并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的单位负责人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# 5. 其他规定
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。
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发布时间和内容整理得出,具体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变化有所调整,请以最新的官方发布信息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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